我读佛经最初还是在三十多年前。查在南京水师学堂时的旧日记,光绪甲辰(一九〇四)十一月下有云:
“初九日,下午自城南归经延龄巷,购经二卷,黄昏回堂。”又云:
“十八日,往城南购书,又西方接引图四尺一纸。
十九日,看《起信论》,又《纂注》十四叶。”这头一次所买的佛经,我记得一种是《楞严经》,一种是《诸佛要集经》与《投身饲饿虎经》等三经同卷。第二次再到金陵刻经处请求教示,据云顶好修净土宗,而以读《起信论》为入手,那时所买的大抵便是论及注疏,一大张的图或者即是对于西土向往。可是我看了《起信论》不大好懂,净土宗又不怎么喜欢,虽然他的意思我是觉得可以懂的。民国十年在北京自春至秋病了大半年,又买佛经来看了消遣,这回所看的都是些小乘经,随后是大乘律。我读《梵网经》菩萨戒本及其他,很受感动,特别是贤首疏,是我所最喜读的书。卷三在盗戒下注云:
“善见云,盗空中鸟,左翅至右翅,尾至颠,上下亦尔,俱得重罪。准此戒,纵无主,鸟身自为主,盗皆重也。”我在七月十四日的《山中杂信》四中云:
“鸟身自为主,这句话的精神何等博大深厚,然而又岂是那些提鸟笼的朋友所能了解的呢?”又举食肉戒云:
“若佛子故食肉,——一切众生肉不得食: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,一切众生见而舍去。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,食肉得无量罪。——若故食者,犯轻垢罪。”在《吃菜》小文中我曾说道:
“我读《旧约·利未记》,再看大小乘律,觉得其中所说的话要合理得多,而上边食肉戒的措辞我尤为喜欢,实在明智通达,古今莫及。”这是民国二十年冬天所写,与《山中杂信》相距已有十年,这个意见盖一直没有变更,不过这中间又读了些小乘律,所以对于佛教的戒律更感到兴趣与佩服。小乘律的重要各部差不多都已重刻了,在各经典流通处也有发售,但是书目中在这一部门的前面必定注着一行小字云“在家人勿看”,我觉得不好意思开口去问,并不是怕自己碰钉子,只觉得显明地要人家违反规条是一件失礼的事。末了想到一个方法,我就去找梁漱溟先生,托他替我设法去买,不久果然送来了一部《四分律藏》,共有二十本。可是后来梁先生离开北京了,我于是再去托徐森玉先生,陆续又买到了好些,我自己也在厂甸收集了一点,如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》十卷,《大比丘三千威仪》二卷,均明末刊本,就是这样得来的。《书信》中“与俞平伯君书三十五通”之十五云:
“前日为二女士写字写坏了,昨下午赶往琉璃厂买六吉宣赔写,顺便一看书摊,买得一部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》,共二册十卷,系崇祯十七年八月所刻。此书名据说可译为一切有部律论,其中所论有极妙者,如卷六有一节云:云何厕?比丘入厕时,先弹指作相,使内人觉知,当正念入,好摄衣,好正当中安身,欲出者令出,不肯者勿强出。古人之质朴处盖至可爱也。”时为十九年二月八日,即是买书的第二天。其实此外好的文章尚多,如同卷中说类似的事云:
“云何下风?下风出时不得作声。”
“云何小便?比丘不得处处小便,应在一处作坑。”
“云何唾?唾不得作声。不得在上座前唾。不得唾净地。不得在食前唾,若不可忍,起避去,莫令余人得恼。”这莫令余人得恼一句话我最喜欢,佛教的一种伟大精神的发露,正是中国的恕道也。又有关于齿木的:
“云何齿木?齿木不得太大太小,不得太长太短,上者十二指,下者六指。不得上座前嚼齿木。有三事应屏处,谓大小便嚼齿木。不得在净处树下墙边嚼齿木。”《大比丘三千威仪》卷上云:
“用杨枝有五事。一者,断当如度。二者,破当如法。三者,嚼头不得过三分。四者,疏齿当中三啮。五者,当汁澡目用。”金圣叹作施耐庵《水浒传序》中云:
“朝日初出,苍苍凉凉,澡头面,裹巾帻,进盘飧,嚼杨木。”即从此出,唯义净很反对杨枝之说,在《南海寄归内法传》卷一朝嚼齿木项下云:
“岂容不识齿木,名作杨枝。西国柳树全稀,译者辄传斯号,佛齿木树实非杨柳,那烂陀寺目今亲观,既不取信于他,闻者亦无劳致惑。”净师之言自必无误,大抵如周松霭在《佛尔雅》卷五所云,“此方无竭陀罗木,多用杨枝”,译者遂如此称,虽稍失真,尚取其通俗耳。至今日本俗语犹称牙刷曰杨枝,牙签曰小杨枝,中国则僧俗皆不用此,故其名称在世间也早已不传了。
《摩得勒伽》为宋僧伽跋摩译,《三千威仪》题后汉安世高译,僧祐则云失译人名,但总之是六朝以前的文字罢。卷下有至舍后二十五事亦关于登厕者,文繁不能备录,但如十一不得大咽使面赤,十七不得草画地,十八不得持草画壁作字,都说得很有意思。今抄简短者数则:
“买肉有五事。一者,设见肉完未断,不应便买。二者,人已断余乃应买。三者,设见肉少,不得尽买。四者,若肉少不得妄增钱取。五者,设肉已尽,不得言当多买。”
“教人破薪有五事。一者,莫当道。二者,先视斧柄令坚。三者,不得使破有青草薪。四者,不得妄破塔材。五者,积着燥处。”我在《入厕读书》文中曾说:
“偶读大小乘戒律,觉得印度先贤十分周密地注意于人生各方面,非常佩服。即以入厕一事而论,《三千威仪》下列举至舍后者有二十五事,《摩得勒伽》六自云何下风至云何筹草凡十三条,《南海寄归内法传》二有第十八便利之事一章,都有详细的规定,有的是很严肃而幽默,读了忍不住五体投地。”我又在《谈龙集》里讲到阿剌伯奈夫札威上人的《香园》与印度壳科加师的《欲乐秘旨》,照中国古语说都是房中术的书,却又是很正经的,“他在开始说不雅驯的话之先,恭恭敬敬地要祷告一番,叫大悲大慈的神加恩于他,这的确是明朗朴实的古典精神,很是可爱的。”自两便以至劈柴买肉(小乘律是不戒食肉的),一方面关于性交的事,这虽然属于佛教外的人所做,都说的那么委曲详尽,又合于人情物理,这真是难得可贵的事。中国便很缺少这种精神,到了现在我们同胞恐怕是世间最不知礼的人之一种,虽然满口仁义礼智,不必问他心里如何,只看日常举动很少顾虑到人情物理,就可以知道了。查古书里却也曾有过很好的例,如《礼记》里的两篇《曲礼》,有好些话都可以与戒律相比。凡为长者粪之礼一节,凡进食之礼一节,都很有意思。中云:
“毋搏饭,毋放饭,毋流歠,毋咤食,毋啮骨,毋反鱼肉,毋投与狗骨。”这用意差不多全是为得“莫令余人得恼”,故为可取,《僧祇律》云:
“不得大,不得小,如淫女两粒三粒而食,当可口食。”又是很有趣的别一说法,正可互相补足也。居丧之礼一节也很好,下文有云:
“邻有丧,舂不相,里有殡,不巷歌。适墓不歌,哭日不歌。送丧不由径,送葬不辟涂潦。”读这些文章,深觉得古人的神经之纤细与感情之深厚视今人有过之无不及。《论语》卷四记孔子的事云:
“子食于有丧者之侧,未尝饱也。子于是日哭则不歌。”实在也无非是上文的实行罢了。从别一方面发明此意者有陶渊明,在《挽歌诗》第三首中云:
“向来相送人,各自还其家,亲戚或余悲,他人亦已歌。”此并非单是旷达语,实乃善言世情,所谓亦已歌者即是哭日不歌的另一说法,盖送葬回去过了一二日,歌正亦已无妨了。陶公此语与“日暮狐狸眠冢上,夜阑儿女笑灯前”的感情不大相同,他似没有什么对于人家的不满意,只是平实地说这一种情形,是自然的人情,却也稍感寥寂,此是其佳处也。我读陶诗而懂得礼意,又牵连到小乘律上头去,大有缠夹之意,其实我只表示很爱这一流的思想,不论古今中印,都一样地随喜礼赞也。民国二十五年四月十四日,于北平苦茶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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