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趣屋

第27章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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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律师随即向法庭提交了证据。有同校学生、老师的证言、邻居的证言、小商品批发部老板的证言……各种证据证明了迟悼确实是靠自己在努力赚钱。

楚律师又道:“当然,拾荒和摆地摊并不能完全满足我的当事人的生活所需,因此他还会兼职做一些虽不违法但也不合规的事以获取报酬——比如,包括但不仅限于给同学跑腿、代写作业、给人当水军刷评、网吧兼职游戏代练……”

被告律师不服输:“原告律师,即使原告确实利用课余时间赚取生活费,也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未尽到抚养义务。”

楚律师当即提交了相关证据:迟悼的日记以及曹国庆近五年来的银行流水。

看见这些证据,被告律师立刻跳起来:“审判长,我抗议!原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当事人的银行流水,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隐私权。我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律师提供的证据无效!”

楚律师立刻自证:“被告律师,请稍安勿躁!我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通过相关部门审批、获取流程和手续并无丝毫违规,合法有效。这一点请被告律师尽管放心!”

法院工作人员当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勘验,肯定了原告律师的说辞。被告律师只好不甘地坐下。

楚律师继续解释道:“这几本日记已经经过专业人士鉴定,纸张和笔墨都没有作假的痕迹,确定是迟悼本人在几年的时间里陆续写下的。”

“我的当事人从十三岁起就有在日记里记账的习惯,他把自己的每一笔收入、支出都记在日记里。我们来随便看几条……”

“2018年7月18日,付房租1000元、伙食费60元、还房贷1248元。我们再来看看被告的银行流水,2018年7月19日,仅仅第二天,被告的账户上就有一笔2300元的进账。当天,被告又代原告支付了1248元的房贷。”

“2018年8月14日,付房租1000元,伙食费64元,还房贷1287元。2018年8月14日,被告进账2300元。第二天,被告代原告支付1287元房贷。”

………

连续念了几条,曹国庆的到账数额都能和迟悼在日记里的记载对的上。除几次刚好碰上周末银行不上班的特殊情况,被告拿到钱和存进账户、支付房贷之间的间隔时间也不超过三天。

曹国庆忍不住了,着急地吼道:“这能说明什么?就凭迟悼知道我每月的进账、凭他在日记里写的两个字,就能证明这钱是他交给我的吗?”

面对曹国庆的失控,楚律师冷静反驳:“被告,既然你否认这笔钱是由我的当事人交给你的……那么请问,这笔每月2300元的进账你是在什么时候、从谁的手中、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的?”

被这么一质问,曹国庆吭哧了半天,眼珠一转就想随便编个理由,楚律师立刻警告道:“请被告如实回答,我方将就你陈述的事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、核实,还请被告不要有侥幸心理!”

楚律师这么一说,曹国庆立刻蔫了,不服气地嘟囔道:“那也不能证明这钱是迟悼给的……”

把证据交给工作人员核验后,楚律师继续质问道:“既然被告拒不承认,那么我想请问被告,作为原告的舅舅,你会把每月赚的特定一笔钱,不厌其烦、分毫不差的告诉给你的外甥吗?这不合常理。迟悼没有查询银行流水的渠道,如果不是你亲口告知,他是怎么知道这些的呢?”

楚律师说完这话,旁听席上顿时响起一阵轻微的哄笑声。有人暗暗偷笑:迟悼又不是曹国庆的媳妇,还要每月给他报账,想也知道不合理啊!

楚律师随即又出示了一系列证据,证实迟悼的生活用品开支、学杂费均由自己支付,而曹国庆却拿不出证明自己为迟悼花钱的证据。

综合各种证据后,法院初步认定:被告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,原告“撤销与被告抚养关系”的诉求应当予以满足。

紧接着,楚律师又提出了“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原告继承自父母的房屋”且追究“被告侵占他人财物的法律责任”的诉求。

楚律师陈述完毕,曹国庆又忍不住跳出来:“我是迟悼的监护人!我有权对他名下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,而且那套房子迟悼已经主动赠与我并且过户了!”

楚律师并不理会他,转头对审判长提出请求:“审判长,我申请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。我怀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系被告伪造!”

审判长当即点头:“可以。”

工作人员当即对被告提供证据进行勘验,初步鉴定纸张和墨迹均有做旧的痕迹,且原告签名系他人伪造。法院当堂宣布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效。

被告律师见状都快气死了,曹国庆找到他后信誓旦旦说协议是真的,搞得他现在一点准备都没有。连自己的律师都不说实话,这种人真是活该败诉!

楚律师立刻穷追不舍,转头对审判长提出请求:“审判长,我的当事人将名下房屋过户给被告时尚未成年,我申请撤销我的当事人对被告的房屋赠与行为。”

审判长表示同意后,楚律师又继续道:“被告收养原告后,不到一个月就办理了房屋过户,事后又伪造合同妄图瞒天过海,我方有理由怀疑:被告主动收养原告,其目的是以合法手段非法抢夺原告的房产——我方要求对被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!”

曹国庆立刻又坐不住了:“我是迟悼的舅舅,我们还有收养关系。房子的事最多只能算家庭纠纷吧?怎么就追究刑事责任了!”

楚律师不为所动:“被告,首先我要澄清一点,法律上的家庭成员指的是父母、配偶和子女,舅舅舅妈不属于家庭成员。且你和我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,你也未履行收养义务。你处置他房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,也不可能因为和原告的血缘关系减轻处罚!”

又是一番唇枪舌战,法院认定被告有侵占原告财产的故意和行为,具体量刑将综合被告的行为表现在庭审的最后进行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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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】我知道法院开庭是有点快哈,正常至少要一个月,为了情节需要我把它缩短为一周,就当是架空世界行政效率神速吧-_-||,法律知识作者也不太懂,所以肯定有bug,大伙看个乐子就好,不要当真!

第19章小可怜逆袭(18)

楚律师随即又提出了一个让曹国庆暴跳如雷的诉求:因原告在被告家居住时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劳动,申请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五年的劳务费共计15万元。

被告律师当即提出异议:“原告律师,即使原告在被告家居住时承担过家务劳动,但晚辈帮助长辈做家务只能算义务劳动,怎么能因此索要报酬?这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。”

“况且,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动时,双方并未就劳动获取报酬有过提前的约定,并未形成正式的雇佣关系。因此,我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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